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关联附加疾病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轻症重疾保险金
我们将本附加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1 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30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以五次为限,且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重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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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30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身故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乘以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豁免保费 |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保什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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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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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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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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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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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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